美国商标注册采取的是“使用在先”原则,但是有不少的小伙伴不太了解什么是商标使用在先原则?想要了解的小伙伴跟上小编的步伐一起去看看吧!
“使用在先”的含义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用于同一品种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产品生产或销售日期的先后,其生产和销售日期在先的,称为“使用在先”。采用“使用在先”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先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专用权。
使用在先原则是企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作用是赋予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就已经使用商标的企业,其使用商标的时间比申请商标的时间要早,则应当享有商标注册权。
根据规定美国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商标在使用权的构成要件有:
1、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人就已有使用的事实;
2、使用人的使用须基于善意;
3、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
“使用在先”原则的采用者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其特征是,商标的专用权只决定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只不过是增强其效力而已。“使用在先”的原则保护了首先使用者的权益,但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这就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稳定性。任何使用在先的商标,尽管后来已停止使用,但仍可对使用在后,但已获得注册而且业务范围广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出异议,从而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转。
使用在先原则是由《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规定:“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前,有关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且使用经有较长时间,若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他人仍继续使用,则应予以保护,不得撤销其商标注册权。”因此,使用在先原则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应特别注意,使用在先原则是一种重要的注册原则,也是商标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