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的小伙伴在申请美国专利的时候发现申请时间过于长,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不同需求开展了多种方式的加快审查,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有哪些加快审查的方式吧!
根据美国参与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专利申请高速公路是适用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加速审查通道。一旦在一个参与PPH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了至少一项权利要求的授权或得到授权通知,申请人就可以在另一个参与PPH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同样的专利申请中“实质一样的权利要求”申请快速审查通道。
PPH实质上是一种加快审查机制,而非是各国或地区在实体问题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各国或地区仍旧会按照本国专利法的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履行其他的审查程序。基于所使用的审查结果的类型,PPH可以分成常规PPH和PCT-PPH两种。常规PPH依据某一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结果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而PCT-PPH则依据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多种审查结果。
申请条件
1.美国专利商标局是在后申请的审查局,并且在先申请的审查局审查认为受理的对应申请包含至少一项可被授权或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2.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PPH请求,可以基于在其他国家的同族申请,也可以基于同族的PCT申请。前者依据在先审查的国家局做出的可授权意见,后者是依据PCT申请国际阶段的多种有利的审查结果,包括: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
3.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PPH请求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除韩国实用新型外)。并且,PPH请求所涉及的美国申请权利要求必须与在先审查的申请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的对应。
所有常规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包括:继续申请(CA)、部分继续申请(CIP)、分案申请(DA)和旁路申请(Bypass)。但是,申请文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AE途径不适用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外观申请、再颁申请,植物专利申请、RCE程序和复审程序等。
如果加速审查请求得到批准,其申请基本上会在批准之后3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而且预计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涉及环保、节能、反恐相关的发明则无需缴费;
2. 加速审查的主体是基于法条35 U.S.C. 111(a)递交的专利申请(这就意味着用PCT申请国家阶段落地美国的申请是无法使用加速审查的,但续案或分案申请是可以的);
3. 专利申请以及相关的文件必须通过电子申请系统递交;
4.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完整;
5. 申请文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数目不超过3项,权利要求的总数目不超过20项;
6. 申请人需要确保递交的申请的权利要求只包含一项发明的内容;
7. 申请人同意在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就申请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会谈,在加速审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不能满足审查员的会谈请求,该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将被终止;
8. 申请人需要针对申请内容自行进行预先检索;
9. 申请人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AESD)。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AESD文件中所提供的信息和披露。
由于加快审查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美国专利商标局于又提出了优先审查程序。
必须是基于法条35 U.S.C. 111(a) 递交的原始发明专利申请或植物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包括:继续申请(CA)、部分继续申请(CIP)、分案申请(DA)和旁路申请(Bypass)。
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得超过四项,权利要求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十项,并且不得包含多重权利要求。
申请条件
1、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不早于2011年9月26日,且必须是基于法条35 U.S.C. 111(a) 递交的原始发明专利申请(含CA/CIP/DA/by pass继续申请、已提交适当RCE请求的申请)或植物专利申请。不适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提交RCE的除外),外观申请,再颁申请,临时申请和复审程序。
2、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电子递交系统完成递交。对于植物专利,可以采用纸质文件的方式完成递交。
3、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得超过四项,权利要求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十项,并且不得包含多重权利要求。
4、申请人需要在递交专利申请或提RCE请求时同时递交优先审查请求,并需要同时缴纳优先审查费,以及专利申请的公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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