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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专利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近年,越南经济发展迅速,增速居亚洲第二,仅次于中国,许多大型跨国企业纷纷在越南建厂。然而全球大多数专利申请人未将其列为重点战略目标。事实上,除去经济快速发展的因素,由于越南存在大量隐蔽性中小型仿制企业,因此注重知识产权在越南的保护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同样重要。

      目前,越南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是《2005年知识产权法》和《2005年民法》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上述法律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知识产权主要受《越南民法》中相关规定的保护。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是越南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主管机构。

    越南是多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条约的成员国。越南于1967年加入《巴黎公约》,1970年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随着新近加入WTO,为履行使国内法符合TRIPS规定的义务,越南正逐步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体系。

     

    专利保护

      目前,越南共有3种专利保护类型:发明专利、实用专利(utility solution patent)和外观设计专利。

    (1)《越南民法》第782条规定,发明技术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则可授予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2)《越南民法》第783条规定,实用技术如具有新颖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则可授予专利权,创造性不是实用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实用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

    (3)外观设计可以包括产品的线条、三维形状和颜色,或上述任一组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并可进行工业或手工生产。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续展3次,每次可续展5年。

    下列各项不能授予发明和实用专利:

    (1)科学发现和原理;

    (2)商业规则和方法;

    (3)教育、教学和培训方法;

    (4)驯兽方法;

    (5)语言学习方法、信息处理方法、分类方法以及文件编辑的方法;

    (6)建筑设计规划和设计项目;

    (7)只有妆饰或美化作用,没有技术含量的设计;

    (8)符号、日程表、规章制度;

    (9)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学方法;

    (10)植物和动物品种;

    (11)对人体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下列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1)易于被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创作出的产品的外形;

    (2)只表示技术或功能特点的产品外形;

    (3)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外形;

    (4)一般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产品形状。

     

    专利执法

      越南的专利执法体系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都可直接向NOIP提起。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一般都会使用专利无效宣告作为抗辩手段。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可使用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迅速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成立,专利权人可获得下列任一救济措施:(1)永久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2)损害赔偿和/或(3)侵权所得利益。目前,越南还未设立不侵权宣告诉讼(declarations as to non-infringement)和针对无理威胁诉讼(groundless threats)的救济措施。

      新法还规定设立“专利侵权评估专家”。NOIP负责对候选人进行专业考核和认证工作。考核范围涉及知识产权法、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旦产生纠纷,NOIP或法院将召集这些专家,为专利侵权评估提供援助。

      通过制定新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活动,越南正不断发展其专利保护和专利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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