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场景适合商标撤三申请:
1、在商标申请被驳回时,如果引证商标具备被撤销的条件,在提出复审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的可能性会大幅度提升。
2、在检索申请商标时,如果发现在先有近似商标且在先商标满足撤销商标的条件,可以在提交商标申请的时候,同时提交撤三申请。当在先商标被撤销时,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的可能性会大幅度提升。
3、注册商标被他人以侵犯商标权利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时,可在答辩的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确保答辩顺利通过。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答辩通过的概率会更高。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注册商标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使用日期(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3年内),同时应显示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是在中国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体表现形式和类型包括:使用在商品/服务本身上,如商品实物、商品包装、容器、标签、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及服务场所、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等与服务相关的用品等;使用在交易文书或文件资料上,如商品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发票、汇款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交易记录等;使用在广告宣传资料上,如在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开出版物等媒体上播出或刊登的广告,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形式的广告宣传资料;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中,如展会印刷品、指示牌、现场照片等;使用在其他资料上,如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