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于1891年6月1日颁布了实用新型法,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与很多国家(例如中国)的实用新型不同,德国实用新型在注册后,可与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并存。
对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人在德国可以同时拥有实用新型以及相应的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并且德国实用新型获得注册通常仅需两叁个月的时间,所以对于想要布局欧洲或德国市场的申请人,德国实用新型是一种经济、快捷且有效的可选保护手段。
一、直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出申请,可在要求中国优先权的情况下(优先权期限12个月)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递交,或者通过分离程序(参见下面相关介绍)提出德国实用新型申请。
二、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途径申请,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德国国家阶段。
从法理上的规定而言,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也是仅仅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但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产品”的定义比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范围大得多。对于产品的组分、无固定形态的气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硬件装置等等,均可以在德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甚至用方法步骤来限定产品的技术特征也不会被审查员拒绝,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广泛许多。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审美创作;心理活动、游戏或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信息的呈现;计算机程序;蓝图、模式、教学方法;生物技术发明;动物和植物品种等无法获得实用新型的保护。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电话等
2、申请文件清单
3、发明名称或类别
4、摘要(发明的简要说明)
5、摘要附图(包括技术效果)
6.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7、翻译译文和必要的注释
8、所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或由其代理人签署,以及申请人在申请文件清单中所列明的联系人的签名或盖章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81条的规定,在申请日起满18个月内,可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审查员发现授权的专利存在缺陷时,可以对专利进行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需要对专利进行修改,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说明理由。
德国专利审查由联邦专利局(Bundesprä sidentenbau)负责。联邦专利局通过其内部程序、流程以及标准对专利进行审查。根据德国联邦宪法,联邦专利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享有不公开的权力。如果专利被授权,联邦专利法院将发布官方公报,并将其发布在专利公报上。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也可以直接到专利局缴纳费用。专利局收取专利申请费和年费,从申请人提交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采用登记制。亦即德国专利局不会对新型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这点与我国类似。
正常情况下,只要满足形式要求,从提交新型申请到获得授权拿到实用新型证书,只需要2至3个月。
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如果为了维持实用新型的权利有效性,需要分叁次缴纳维持费(等价于年费),分别为第4至6年、第7至8年、第9至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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