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电池法》(Regulation (EU) 2023/1542)于2023年7月28日刊登于官方公报后20日生效实施,即从2023年8月17日开始,法规正式生效。
本法规应适用于欧盟内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所有类别的电池,包含电池是在欧盟生产还是进口,电池是否被整合到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中或以其他方式添加到产品中,或者电池是否单独投放市场或在欧盟内部投入使用。
主要包括以下5类:
1、便携式电池
密封的、质量小于或等于5kg的,非设计**工业和非汽车用途的电池;
2、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LI电池)
设计为启动、照明或点火提供电力的任何电池,包括用于车辆、其他运输工具或机械的辅助或备用目的的电池;
3、轻型交通工具(LMT电池)电池
密封的、质量小于或等于25kg的,旨在为轮式车辆如电动滑板车和自行车提供牵引电力的轻型交通工具电池;
4、电动汽车(EV电池)电池
专门设计用于为公路运输的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任何电池,或质量>25kg的L类车辆电池。
5、工业电池
任何专门为工业用途设计的电池,或准备经过再利用后用于工业用途的电池,以及质量超过5kg的,除LMT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SLI电池外的其它电池。
1、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电池制造过程中可能引入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风险的物质,法规规定了电池中不得含有以下限制物质,除非其相应限制条件得到满足欧盟REACH法规(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附件XVII中所列物质的使用限制;欧盟车辆报废指令(Directive 2000/53/EC)第4(2)条(a)点及附件II中关于铅、汞、镉及六价铬的使用限制;本法规中附件I中关于汞、镉、铅及其化合物的使用限制。
2、碳足迹要求
法规规定了电池应提供碳足迹声明(carbon footprint declaration),并贴上明显、清晰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标签标明电池的碳足迹和所对应的碳足迹性能等级(carbon footprint performance class)。电池碳足迹计算应符合法规附件II及欧盟最新版PEF方法。
不同类型电池的碳足迹应对时间如下:
法规附件II对电池碳足迹核算要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功能单位为电池系统在电池使用寿命期内提供的总能量中的1kwh,系统边界包括原材料获取及预处理、主要产品生产、运输、寿命终止及回收四个阶段。
3、回收要求
法规规定活性材料中含有钴、铅、锂和镍的电池应随附文件说明其回收成分占比,并规定了相应的回收成分占比要求。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生产商的废旧电池最低收集目标,对回收商的电池回收效率最低水平和可再生材料回收最低水平也做了相应规定。
4、标签标记要求
法规规定电池应贴有标签和二维码,以便为最终用户提供有关电池和废电池的透明、可靠和清晰的信息。
这些信息将使最终用户在购买和丢弃电池时做出明智的决定,并使废物运营商能够适当处理废电池。
电池护照应包含与电池型号相关的信息以及单个电池的特定信息,包括因使用该电池而产生的信息,法规附件XIII做了详细规定。
5、其他要求
除了上述的几项关键要求外,法规还提出了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安全性等可持续和安全要求;投放市场需完成合格评定,提供欧盟符合性声明,加贴CE标志等合规性要求;对供应链进行尽职调查,并通过第三方验证;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EPR)等。